量和这一事实最终规范性——简而言之,表现了经济历史观对经济与法律关系的解释。”关于经济法与劳动法的关系,拉德布鲁赫认为:“如果说,经济法是从国民经济生产率的角度观察经济关系,劳动法则是针对经济强者,以保护经济弱者的角度考察经济关系。前者多倾向于企业主的观点,后者则侧重于劳动者的利益。”拉德布鲁赫是以刑法的研究为基础进行法哲学理论探讨的,因此,关于刑法学的论述也较多。在他看来,刑法存在着不公:“自从社会划分为阶级以来,最好的刑法也不过是相对公正的刑法,刑法本身的公正与平等不可避免的正如阿纳托里·弗兰斯所描述的那样:这种法律以庄严的平等性。
既禁止富人也禁止穷人露宿桥下,行乞街头及偷窃面包,对这种平等性和刑法一针见血的批评莫过于:您使穷人有罪,您就给了他痛苦!”随后,他对于当时的刑法改革涉及的四个方面:刑罚体系、量刑学说、保安措施以及根据刑法草案改变了的刑事法官地位进行了论述。最后,拉德布鲁赫对罪犯的类型进行了划分并主张分别采取不同的惩罚措施。他指出:“未来刑法就具体案件提供给法官的,不再只是一种或数种刑罚。而是可为之所支配的处治手段的大军械库。它将比今天的僵硬刑法富有弹性。”在法院组织法一章中,拉德布鲁赫根据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认为司法与行政分离、司法不依赖行政、法官的独立性保障、明确规定管辖权、合议庭的不可变动性是司法的重要原则。
他特别强调公众对于法律信任的重要性,指出:“今天有相当一部分人对司法不再信任,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这种不信任起源于一个极小,同时也是司法中最重要的部分:对政治案件的刑公正、安全是法律的重要使命,因为司法依赖于民众的信赖而生存。任何司法的公正性,在客观上与可撤销性方面的价值观,绝不能与司法的信任相悖!”在程序法一章中,拉德布鲁赫提出了程序法的几项原则:纠问(调查)原则、自由心证原则、控告原则、言辞审理和公开原则、处分原则,并提出进行程序法的改革。“赋予法官有利主持程序的更多可能性……与强化法官主动性相关的是,合议庭案件判决的准备,有时甚至判决本身,都归由有裁判能力的独任法官做出。已变得过于空洞,拘泥于形式的言辞性也要破除。
最重要的是将会规定,在提起基层法院诉讼之前,有关案件必须首先经过在法院的劳工调解程序,或由司法行政所确认类似法律咨询机构的调解机构予以处理。”同时,他又重申了法律安全的重要性: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