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转向法庭正上方的大屏幕。
“请审判长准许投影原审核心物证清单。”
审判长点头。
屏幕亮了。一张表格占满了整块液晶屏。
表格左列是证据编号,右列是证据内容。总共九项。
第一项:被告人有罪供述。
第二项:现场勘查笔录。
第三项:法医鉴定报告。
第四项:证人证言(两份)。
第五项至第九项:现场照片、足迹鉴定、绳结痕迹分析、提取物清单、辨认笔录。
秦知语拿起激光笔,红色光点落在表格的最后一列。
“请各位注意,物证清单第五至九项中,没有任何一项包含被告人聂远的生物检材。换句话说——”
她关掉激光笔,声音压下来。
“认定聂远有罪的全部客观基础,就是他自己说的那三份口供。除此之外,没有任何一件物证能够证明聂远到过案发现场,接触过被害人,或者实施过犯罪行为。”
辩方席位上,高律师的钢笔在纸面上快速划了两行字。
他抬起头,举起右手。
“审判长,辩方有异议。”
审判长看向他:“请讲。”
高律师站了起来,他的声音沉稳,不慌不忙。
“公诉人方才指出原审缺乏生物痕迹证据,辩方不否认这一客观事实。但恳请合议庭注意一个前提——本案发生在一九九四年。”
他翻开面前的材料,抽出一份装订好的文件。
“二十一年前,基层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条件极为有限。DNA鉴定技术在国内的推广应用始于一九九八年,而本案案发于一九九四年。
当时冀州市局不具备DNA提取与比对的技术能力,这是有据可查的历史事实。”
他抬起头看向审判台。
“以今天的技术标准去苛责二十一年前的侦查行为,就等同于拿高铁的速度去要求一辆牛车。物证提取不全,是时代的局限,不是办案的过错。以此倒推原审判决在实体上存在错误,于法无据。”
高律师说完,坐了回去。他合上文件,钢笔搁在桌面上,姿态从容。
陆诚靠在椅背上,没动。
夏晚晴的签字笔帽被她拔了下来,在材料空白处快速写了几个字,推到陆诚面前。
陆诚低头扫了一眼,没有表情变化。
审判长和两名陪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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